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乙○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
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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