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川選任辯護人陳煜昇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茂川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茂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就涉犯肇事逃逸部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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