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385號聲請人 卓建宏 上列聲請人卓建宏因與相對人 陳國慶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卓建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該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國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