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偉達 右原告與被告維京漁人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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