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林富華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貳萬貳仟元│四一二三三五│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社大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