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93號聲請人南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黎諭┌────────────────────────────────────────────────────────┐│附表:98年度除字第5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聲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世貿中心分│97年10月26日│1,777,616元│AC0000000││││ 徐國基 │行│││││├──┼─────────┼─────────┼───────────┼─────────┼────────┼──┤│002│聲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世貿中心分│97年11月26日│88,881元│AC0000000││││徐國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