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憲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貳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080,000元民國103年1月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2,125,000元民國103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1,810,000元民國103年2月1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42,352,000元民國103年2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51,635,000元民國103年3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64,224,000元民國103年3月3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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