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林茗蓁 被告 林春雄 訴訟代理人 陳淑媛 被告 林佑芫
林茗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3遺產內容欄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存單(號碼: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存單(號碼: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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