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補字第3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柒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