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蘇陳芳章 被告 蘇永松
蘇傳宗 蘇國遷 蘇鳳凰 林蘇錦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190元【以被告應返還土地之價值為準,計算式:114.7㎡×7,700元=883,1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