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債權人 陳嘉吟 債務人 許程傑 債務人 許信雄
一、債務人許程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程傑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信雄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許信雄應與許程傑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查,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上所載許信雄僅為擔保人而非連帶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經本院於106年6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釋明債務人許信雄應與許程傑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及原因事實,雖經債權人於106年7月10日具狀補正,然仍未就上開事項予以釋明,故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許信雄應與許程傑負連帶清償之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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