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德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德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德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7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106年6月10日執行完畢;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上開之罪,經本院於106年10月20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8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其他案件接續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意旨,被告所犯罪已於106年6月10日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經起訴判刑受刑之執行後,仍再犯本件犯行,殊為不該,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竊取之腳踏車1輛,業經告訴人領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345號被告吳德昌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
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德昌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凌晨0時30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旁時,見 林姵妤 所有之DAHON牌折疊式腳踏車1輛(下稱本件腳踏車)停放在該處,且無上鎖防竊,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之,並於得手後,旋即騎乘本件腳踏車離去現場。嗣因林姵妤察覺本件腳踏車遭竊,乃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所查獲。
二、案經林姵妤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德昌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姵妤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案號:0000000000)、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6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乙情,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渠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檢察官胡晟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鐘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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