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239號聲請人 陳品君 代理人 陳偉芳 律師
許世賢 律師相對人 楊金鳳
曹智凱 曹智萍
曹穎捷
曹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家事調解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調解分割遺產,然經本院二次通知兩造到院調解,相對人等均未到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者相對人楊金鳳於調解期日前之113年5月22日、113年6月28日均提出陳報狀,表示相對人等均已拋棄對被繼承人 曹嘉洋 之繼承,聲請人所提之調解顯無理由等語,顯見相對人等並無調解意願,故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是依前揭規定,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