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清雲 即 吳美麗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翊庭 即 胡雅婷 即吳美麗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洨榕 即 胡雅珍 即吳美麗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雅芳 即吳美麗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佩琪 即吳美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吳美麗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