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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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46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高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高靜怡前於民國107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8,87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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