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94號聲請人 陳皆 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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