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05號原告 馬征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丞 間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補正陳報被告林志丞與子女 林煒策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費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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