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184號抗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彩楓 、 謝雲寶 、曾 楊瑞娥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原裁定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5頁)。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105年5月16日(原期間末日為假日順延)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105年5月1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