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上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景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24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瓊慧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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