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龔書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四、本人、配偶目前職業(公司名稱、擔任職務)?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現住居房屋何人所有?與債務人關係?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六、應補正:││①生母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母親、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七、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八、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母親、││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例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九、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