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惠選任辯護人黃暘勛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雅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