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10號債權人 郭鴻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健富潘健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或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撤回票號CH281885號本票之請求(該本票所載金額無法得知正確金額),並請表明各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二、請表明明確請求之金額,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表明債務人應各別及連帶請求之金額,不得重複請求;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則請撤回對潘健福之請(僅得對本票發票人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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