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八○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四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一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片)及賭資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五十元,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經營鐵工廠,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浩南 」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詎渠 等未依上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竟仍在上開工廠內,擺設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一臺,其賭博方法為一次投幣十元,押中機檯依倍數自動退幣,如未押中則由機檯沒入,以此方法連續與不特定之客人賭博財物,迄翌(二十二)日下午二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片)及機具內之賭資一千一百五十元,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而涉犯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四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以九十七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一二六四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於九十八年一月七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各該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又扣案賭資一千一百五十元係自上開電動賭博機具內起出,屬在賭檯之財物,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四號偵查卷屬實,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扣案物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應予更正),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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