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1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周仲豪周新碑 之繼.債務人 周可為 即周新碑之繼.債務人 周書萍 即周新碑之繼.債務人 周書珊 即周新碑之繼.
一、債務人周仲豪、周可為、周書萍、周書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周新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周仲豪、周可為、周書萍、周書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周新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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