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范嘉榮 被告 林宣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2號,改簡易判決處刑後改分為110年度金簡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林宣佑部分,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本件係刑事案件被告 周皇儀 、林宣佑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周皇儀、林宣佑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就被告林宣佑部分,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至於被告周皇儀部分,因與原告業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憑,不另行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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