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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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維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淑芬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訴訟事件,經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計算式:離婚部分應徵4,500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臺幣10萬元部分應徵1,500元=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