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 劉貴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復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戶籍地位於高雄市大寮區)已死亡,爰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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