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298號債權人富甲干城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鎮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供富甲干城B區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
件到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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