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樹木 代理人 吳水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䜢州
林諭璇 林軒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叁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