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549號聲請人乙○○
樓之2樓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本票上發票日為96年12月28日,尚未屆至,票面上亦無到期日之記載,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聲請於法不合,聲請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