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5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914號(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4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全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表┌───────┬────────────┐│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案號│年度偵字第3944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914號││├───┼────────────┤││判決│95年12月2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194號││├───┼────────────┤││判決確│96年1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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