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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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聲請人與 陳春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本金為新台幣16,99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務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