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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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債權人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代理人 黃馨慧 債務人 鄭百玲
吳鴻利
一、債務人鄭百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貳拾元、②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3.6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百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鴻利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