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鏶鑫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7,82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82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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