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簡義軒 被告 董展源
馮天駿 吳桓慎 温庭華 陳俊軒 龍逸帆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董展源等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簡義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