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素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預備殺人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水果刀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素萍前因預備殺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6年9月30日確定,於108年9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水果刀1支,係被告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預備殺人案件,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9月30日確定,至
108年9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418號偵查卷宗、106年度緩字第89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扣案之水果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卷第
4頁、偵卷第14頁),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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