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51號聲請人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寬 訴訟代理人 陸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2月28日為紀念日,故順延至10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陳信宏┌────────────────────────────────┐│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亨邦工業│玉山商業│107年11月3日│1,165,696元│DA0000000│││股份有限│銀行中山││││││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