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3169號聲請人台北之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1316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97年3月14日│50,000元│97年4月10日│97年4月10日│├──┼──────┼───────────┼──────┼──────┤│002│97年3月14日│59,798元│97年5月15日│97年5月15日│└──┴──────┴───────────┴──────┴──────┘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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