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9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謝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叁元,及暨其中本金174,790元整自民國109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素珍於民國92年0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17,873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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