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 吳培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股票109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普生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02普生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03普生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04普生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05普生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06普生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07普生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08普生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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