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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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黃美月 被告 陳皇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惠雯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205 號(110.02.20)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17 號裁定(110.08.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5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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