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8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882號

債權人ADELMAJEEDHAMMED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AWAEDIHUSHAMMEZHERSAYYID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ADELMAJEEDHAMMED之最新護照影本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陳報可送達債務人SAWAEDIHUSHAMMEZHERSAYYID之住居所。

四、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