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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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882號
債權人ADELMAJEEDHAMMED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AWAEDIHUSHAMMEZHERSAYYID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ADELMAJEEDHAMMED之最新護照影本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陳報可送達債務人SAWAEDIHUSHAMMEZHERSAYYID之住居所。
四、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