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COSWELLS.P.A法定代理人JacopoGualandi代理人 李惠貞 律師
黃亭妤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0九年度破字第二三號破產宣告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條文,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勝公司)約定,由泛勝公司向聲請人訂購貨物,聲請人並依約定出貨,以供泛勝公司於臺灣進行銷售。聲請人於107年10月12日、11月14日、11月30日及108年1月31日共交付四批貨物予泛勝公司,然其尚有歐元102,591.6元未給付,聲請人遂於109年2月4日起訴請求泛勝公司給付貨款,兩造並於109年9月28日達成和解,並於同年10月30日做成和解筆錄,然聲請人仍未獲付款。查泛勝公司於109年1月13日登記解散,並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因聲請人就上揭貨款仍未獲清償,為泛勝公司破產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為了解泛勝公司破產事件進行情形,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與泛勝公司之109年度國貿字第2號和解筆錄及泛勝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泛勝公司之破產宣告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破字第23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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