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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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劉富屏
劉德青 劉雨生 被告 林峰 正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黃玥婷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