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339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蘇淑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除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外,另請求「每次催收手續費依新台幣100元計收」,惟何謂「每次催收手續費」,語意不明,次數未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說明,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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