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原告訴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20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林武彥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調解委員林武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自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原告肆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