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3480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壹拾捌萬陸仟零參拾元②壹佰陸拾伍萬貳仟貳佰零參元③參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②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③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五點零三②百分之六點二三③百分之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②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③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