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21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訴字第2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 徐崇祐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康育斌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劉世芳
參加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都會線(黃線)-配合Y2站及出土段神農路拓寬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需用○○市○○區○○○段1244-8地號等21筆土地(含原告所有同區坔埔段1075-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合計面積0.0937公頃,爰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被告以民國112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交由高雄市政府以112年10月12日高市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徵收,同日以高市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各所有權人(含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高雄市政府為本件徵收處分之需地機關,本件關於土地徵收處分之爭議,判決結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韋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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