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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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淑霞 即 彭筱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2年度司促字第21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80,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