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89號聲請人靖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亞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㈠請分別完整說明系爭三紙支票遺失之過程(系爭支票係聲
請人簽發後尚未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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